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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五”规划解读】全面推进依法治教 加快教育治理现代化

阅读次数:   发布时间:2017年05月09日  

   《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集中阐述了新时期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新理念、新任务和新要求,提出了教育现代化的总体发展目标,也提出了加快推进教育治理现代化和全面推进依法治教的具体要求,对于我国未来5年包括教育法治在内的教育治理体系和能力建设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一、法治是实现教育现代化的可靠保障

坚持依法治教是《规划》确立的推进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的基本原则。《规划》首次将坚持依法治教写入基本原则,并提出“法治是实现教育现代化的可靠保障”的重要观点。也就是说,依法治教是实现教育现代化的重要抓手、基本保障,具有基础性和根本性的价值。

《规划》在基本原则部分阐释了坚持依法治教原则的总体要求,即要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办学、依法执教,更加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教育改革发展,更加注重教育法律法规体系和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建设,更加注重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受教育权利和广大师生权益,更加注重保障人民群众对教育改革发展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依法推进教育治理能力现代化,为教育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规划》在第九部分“加快推进教育治理现代化”中专门对全面推进依法治教的内容作了具体规定。值得指出的是,第九部分的其他内容,包括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构建有效监管体系和完善教育投入机制,也与依法治教具有密切联系,它们整体上共同构成了推进以法治为核心的教育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图景,成为《规划》的亮点所在。

二、完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教育法律法规体系的基本框架虽已形成,但仍有很大完善空间。“十二五”期间,我国完成了包括《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在内的教育法律一揽子修订,但与《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的“65立”目标还有很大差距。在此背景下,《规划》提出要推动修订《职业教育法》《残疾人教育条例》,加快修订《教师法》《学位条例》,制定《学前教育法》《终身学习法》《学校安全条例》《国家教育考试条例》及一批规章的研究起草修订工作。

完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须以良法为前提。要不断提高立法质量,恪守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理念,确保教育立法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要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增强教育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不断废除那些不符合时代发展的法律法规。要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教育立法全过程,实现教育立法和教育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教育立法主动适应教育改革发展需要。

三、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是实施教育法律法规的基本途径,是依法治教的基础和关键。依法行政首先要求行政机关自身遵法守法,严格按照法律赋予的权力和程序履职担责。《规划》不仅将依法行政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教”的重要内容,而且也在“加快推进教育治理现代化”的其他部分多处提出具体要求。包括建立教育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全面公开教育及相关政府部门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健全民主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教育决策法定程序;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推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社会公开各项政策和重要事项,依法接受各级人大、政协和社会的监督;建立教育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等。这些制度和措施体现了行政法治的合法、公开、透明、民主等基本原则,是依法行政内涵的具体体现和要求。

依法行政还要求行政机关依法适用法律,执行法律,确保教育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鉴于以往存在教育行政无执法、弱执法,教育法律责任追究不力等问题,《规划》有针对性地提出要加大教育行政执法力度,遵循法定职权与程序,运用行政指导、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手段,依法纠正学校和教育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教育法律和政策有效实施。

四、大力推进依法治校

学校作为实施教育教学和管理的基层单位,与师生发生最密切的法律关系,能够直接影响师生的权利义务,依法治理至关重要。《规划》将依法治校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教的重要内容,提出强化提升学校依法治校和教师依法执教的意识和能力,健全依法治校评价指标体系,大力推进依法治校。

依法治校必须尊重和保护师生合法权益,正确处理三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立师生权利救济制度尤为关键。当前,我国高等学校已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全面建立了相对规范的校内学生申诉制度,并实现了校内申诉与校外再申诉及行政复议制度之间的合理衔接,但中小学及其他类型学校的校内学生申诉制度尚未普遍建立,教师的校内权利救济制度更没有实现制度化,师生的权利保护机制都有待完善。为此,《规划》与教育规划纲要保持一致,要求学校健全符合法治原则的教育救济制度,以进一步推动依法治校。